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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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知新岗位职业危害 员工调岗后仍有权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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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8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告知新岗位职业危害 员工调岗后仍有权反悔

 

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公司扩大生产规模后一线急需人手,而一时又无法招到那么多员工,遂决定从其他岗位抽调,刚到公司不到一个月的我也在被抽调之列。考虑到在车间上班虽然辛苦,但工资收入更高,我表示同意并与公司以书面形式变更了原有劳动合同。

可到车间报到后,我才知道自己的具体工作是从事配料业务,工作中接触的部分原材料不仅有恶臭,还有较严重的毒性,甚至还有较高的腐蚀性。虽然公司提供了防护设备,但长时间接触这类有毒有害物质,终究会对身体健康产生影响。为躲避职业危害,我多次要求回原岗位上班,但遭公司拒绝,其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变更,我无权反悔。

请问: 我究竟能否请求回到原岗位工作?

读者:王莉萍

王莉萍读者:

你有权请求回原岗位上班。

一方面,公司调动工作、变更劳动合同,但未事先告知职业中毒危害,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该法第二十九条也指出,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当全面履行。但“应当全面履行”,必须是以所变更的内容合法为前提,否则,即使已经变更,劳动者也有权拒绝履行。

本案中,公司明知你所从事的新岗位具有职业中毒危害,却没有事先告知,该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你的知情权,还明显违法了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对此,《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中也有相同的内容。

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回原岗位上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既然如此,你的那份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从一开始就对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相反,原有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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