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8日,李女士与哈尔滨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国际旅行合同,预定了马尔代夫4晚6日行程,费用为19980元,旅行时间为同年2月19至23日。游客乘坐美佳航空公司直飞马累机场,去程航班起飞时间为2月19日6:20,到达时间为当日12:10分。此后,该旅行社将部分服务委托给北京某旅行社。
李女士如约到达北京后航班发生延误,因原定飞机故障需换机代飞,航线也由直飞改为经停曼谷。这么一变,出发和到达时间均被延误。
李女士认为,如此不仅少了随行导游,还将缩短旅游时间,既定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于是,她起诉哈尔滨和北京的旅行社要求全额退还旅游费用。
北京某旅行社认为,其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在接受委托后其只负责为旅客预定机票和酒店等服务,航班延误与其没有关系。此外,航空公司已对原告作出赔偿,一次性解决了纠纷,故不应再向其索赔。至于航班延误2小时、直飞变为经停,均不会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请求。
哈尔滨某旅行社没有出庭,也没有发表意见。
法院认为,因航空公司航班延误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履行,李女士有权解除合同。李女士的旅游费用未实际发生,所以,她要求退还旅游费用的请求是正当合理的。鉴于李女士是与哈尔滨某旅行社签订合同,故应由该旅行社承担退费义务。
审理本案法官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航程由直飞改为经停是否构成解除合同的事由。
旅游行程安排是包价旅游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改变行程直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本案中,航班由直飞改为经停,到达目的地的时间推迟6个多小时,游客的行程已经受到影响,同时因旅行时间缩短,游客已经不能完全实现原定合同目的。在此情况下,游客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应退还相应的旅游费用。
□本报记者 闫长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