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北七家镇居民王女士将自家闲置的两居室租给寇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寇某交付了全年的房租。近日,王女士偶然发现寇某早已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了邹某等四人,屋内设施也折损严重,遂找到寇某要求解除合同。寇某认为合同里没约定不让转租,自己已经付了租金,谁在屋里住王女士管不着。双方争执不下,共同来到北七家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法律分析: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也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由此可知,承租人转租前必须征得原出租人同意,其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在房屋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或者是承租人在转租前以书面形式征得原出租人同意,否则就属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不仅有权解除合同,还可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寇某未经王女士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以此牟利的行为是无效的,王女士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寇某赔偿损失。
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寇某将租金差额返还给王女士,邹某等人在合同到期后立即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