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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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施援手女工获赔2.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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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生小孩单位不发工资 产后第一天上班又遭辞退
工会施援手女工获赔2.56万元

 

“我媳妇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她们单位看她马上要生小孩了,就不跟她续签劳动合同。她休完产假上班的第一天,单位领导竟告诉她公司倒闭了将她辞退。更可气的是,我媳妇孕检、生育费用不但不给报销,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单位也不给。”气愤的田晓杰不断抱怨其妻李真臻原单位善丘岛技术公司的不良行为。

好在经过工会法律援助,近日仲裁委裁决善丘岛技术公司支付李真臻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共2.56万元。裁决生效后公司未支付此款,田晓杰说他与妻子目前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合同到期未续签

女工产后上班被辞退

2016年1月11日,25岁的山东姑娘李真臻经过面试,被善丘岛技术公司招聘为前台客服。当日,公司跟她签订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包含试用期一个月,并约定该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

一个月后,公司对李真臻的工作表现很满意,将她转为正式员工。

2016年6月,李真臻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确诊她已怀孕,推测其预产期为2017年2月底。到了2017年1月,她双下肢水肿严重,休息后消退,医生建议其多休息,并开具病休证明。于是,从2017年1月6日起她开始休病假。

2017年1月10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没有跟李真臻续约。2017年2月20日,经剖宫产手术她生下一女孩,并于当日开始休产假。

“2017年7月13日我休完产假回单位返岗上班,公司刘经理说公司倒闭了,并口头将我辞退。在休产假期间,我只收到过一次不知什么名目的1580元。因此,我认为公司未支付我生育津贴,也没报销生育医疗费。”李真臻说,被辞退后她与丈夫田晓杰一起去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善丘岛技术公司支付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7月13日生育津贴、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2月26日的生育医疗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7月13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工会帮职工维权

法援律师了解案情

随后,李真臻又申请了工会法援,然后回了山东老家,剩下的事情都交给田晓杰处理。

工会经过审查,确认李真臻符合受援条件,便指派工会签约律师许米娜代理此案。许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刻约田晓杰谈话,签署免费代理协议,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见到许律师时,田晓杰叹了口气:“李真臻在山东老家照顾孩子来不了,去仲裁立案时是我陪她一起去的,对她这起劳动争议我比较清楚。”

许律师问:“在仲裁请求中,你们主张2万元生育津贴是否有计算依据?”

田晓杰答道:“是他们单位会计说的,具体是多少钱我们也不清楚。”

许律师告诉他:“仲裁开庭时,我们可以主张以实际核算数额为准,但是,仲裁员也可能不允许变更,所以我提示你一下。”

田晓杰说:“我明白。”

许律师又问:“6700元的生育医疗费是怎么回事?”

田晓杰:“是1400元的产检费用,再加上生育时的住院费用。”

许律师:“关于这些费用,你们都有具体票据吗?”

田晓杰:“有。不过,都已经交给公司财务了。”

许律师:“你们认为公司什么时候与李真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

田晓杰:“2017年7月13日上班时,单位告诉她公司倒闭了,让她另找工作。”

许律师:“是否有书面告知书或者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类的东西?”

田晓杰:“什么也没给。”

许律师:“你们手中现在有什么证据?”

田晓杰从包里拿出一些材料:“这是劳动合同书、工资卡银行流水明细单,我还从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给她打印了社会保险缴费信息。”

许律师看完皱了皱眉头,问道:“还有其他证据吗?”

田晓杰想了想,说:“没有了,就这些。”

许律师叮嘱对方:“你回去跟李真臻说一下,让她再找找,比如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什么的,能证明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如果有其他证据的话,可以随时联系我。”

田晓杰点点头。

许律师又提醒田晓杰:“一般情况下,仲裁庭会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你回去跟李真臻商量一下,如果同意调解,可以考虑一个你们能接受的数额。”

对方答道:“好的。”

女工请求获支持

单位须支付2.56万元

不久,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

善丘岛技术公司办公室金主任作为单位代理人出庭。对于李真臻的仲裁请求,金主任认可她的生育津贴未支付、生育医疗费未报销,但表示:“她休产假期间我单位共支付过4笔1580元的工资,并由公司自行负担了她每月320元的社保个人应缴纳部分,抵扣这些已支付费用,我公司实际应发金额为1.6万元。”

对另外两项请求,金主任一脸无辜:“劳动合同于2017年1月10日期满,合同到期后她一直未返岗工作,我们没办法跟她续签啊。另外,公司未辞退李真臻,是她自己不来上班的,所以我们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针对单位的说法,许律师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发表了代理意见。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李真臻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况有争议。仲裁委认为,善丘岛技术公司认可李真臻提交的工资卡银行流水明细单的真实性,该证据显示2017年2月20日后她只收到过一笔1580元,公司主张这期间一共支付过4笔1580元的工资,却未举证证明另外三笔的支付情况,因此仲裁委对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对李真臻要求支付生育津贴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李真臻未就其所持于2017年7月13日被公司辞退的主张进行举证,仲裁委对她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李真臻劳动合同期满时正处在孕期且在休病假,截至2017年7月13日她仍处于哺乳期,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续延的情形。同时,李真臻未举证证明其曾于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7月13日期间到过善丘岛技术公司,故该公司所持无法与李真臻续签劳动合同的主张亦无不当。

近日,仲裁委裁决:善丘岛技术公司支付李真臻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共2.56万元。

■提示:

职工维权需加强证据留存

针对这起劳动争议,许米娜律师告诉记者:“在与申请人交流过程中,我了解到李真臻共有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4项仲裁请求。但在审查申请人的证据时,发现她的工资卡银行明细显示的工资是由个人支付的,而且能证明她离职的证据几乎没有,这对她维权很不利。”

为此,许律师向田晓杰详细介绍了相关法律知识和一般审判标准,以及因李真臻缺少证据而产生的风险,比如有些仲裁请求可能得不到支持,并让他明确告知其妻,最后的仲裁结果得到了夫妻二人的认可。

“仲裁庭审前,我多次帮助申请人与负责此案的仲裁员进行沟通,询问是否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变更仲裁请求等。开庭时,我们补充提交了善丘岛技术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证明向李真臻发放工资的个人实际上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律师说。

许律师介绍,因李真臻缺乏证据,她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得到支持。根据本案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必要给女职工提个醒:《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在现实中,个别企业会找各种借口与“三期”女工解除劳动关系,而这时劳动者一定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比如谈话录音、微信或QQ聊天记录,还可以要求企业开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或离职证明,只有这样才能在日后维权过程中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本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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