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晚上步行回家时,被路面上的井盖绊倒,造成严重挫伤、门牙断裂。近日,北京市怀柔法院判决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怀柔分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2700余元。
【案情】
2017年12月5日晚9点左右,王女士在途经怀柔区东大街村东北小街时,被路面上的自来水井盖绊倒。这一跤不仅使其面部受伤,两颗门牙也被磕断。
经查,事发当时路上灯光昏暗,该井盖上盖着棉被,堆放着石块,井口高出路面8厘米。摔伤后,王女士及亲属多次找自来水公司,要求为其治病疗伤提供方便,同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赔偿。可是,该公司一概拒绝。
无奈,王女士以自来水公司、东大街村委会、南大街村委会、钓鱼台村委会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4个被告却辩称,自己不是侵权责任主体,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怀柔法院审理认为,该窨井系由自来水公司使用经营,铺盖在涉案井盖上的棉被和石头旨在保护井盖及井下设施,其作为受益人对涉案窨井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然而,该井盖虽高于路面约8厘米存在安全隐患,该公司却未尽清理或设置明显标志的义务,未履行管理维护职责,故其对王女士所受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因王女士没有举证证明三个村委会对涉案井盖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故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由于王女士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判断通行条件的能力,且事发当时有路灯光照条件,事发地处的路面相对宽敞,一般人不难发现铺盖在涉案井盖上的棉被及石块,但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亦未采取稳妥的通行方式避免损害的发生,故法院认为其对自身损害亦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酌情确定自来水公司承担4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2700余元。
【释法】
本案发生在冬季,自来水公司等业务部门从事室外作业时需要同步进行防冻、防火工作。而采取这样的防护措施往往要占有公用设备或道路,必定会给行人带来不便与风险。此时,作为现场施工者和管理者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在正常作业的同时要在适当的位置设置明显的风险提示标志,以防行人误撞误伤。从效果看,这些必要的警示虽简单却有效,既能防止类似本案的人身意外事故发生,又能减少纠纷避免经济损失。
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全部支持,其原因是她忽略了必要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行走时应当集中精力看清路面,遇到障碍时绕过去避免受到其伤害。
刘雅坤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