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多岁老人朱某于2017年6月份去世,老伴儿十几年前就已经去世,两位老人育有一儿一女,分别是朱先生和朱女士。朱某名下有两套房子,分别位于昌平区某处和海淀区某处。老人去世后,朱先生在准备处理房产的时候,才被朱女士告知,父亲生前留了两份遗嘱。第一份遗嘱立于2014年1月份,主要内容为位于昌平区的房子三分之二的份额由朱女士继承,其余三分之一由朱先生继承;位于海淀区的房子全部由朱先生继承。本次遗嘱为老人自书遗嘱,并有两名见证人。而第二份遗嘱立于2015年9月份,主要内容为昌平区的房子全部份额由朱女士继承,海淀区的房子全部份额由朱先生继承。该遗嘱也是老人自书遗嘱,并有老人的签名,但并无见证人。朱先生兄妹二人不确定该按哪份遗嘱执行,因此前来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朱先生兄妹认为,父亲生前身体健康,头脑清晰,对于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完全的判断力,均认可父亲所立遗嘱。
《继承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因此,是否有见证人并不是自书遗嘱的必要条件,这两份自书遗嘱均有效。同时《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也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老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均为自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因此,应以老人2015年9月份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