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就是说,劳动者付出劳动后,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取得劳动报酬。但京皿舟技术公司在员工蒋高新入职三个多月时开始拖欠工资,在其辞职后仍拒不支付,甚至被告到仲裁也不出庭应诉。
近日,在工会法律援助下,蒋高新维权成功了:仲裁委裁决单位支付2.6万元欠薪。
遭遇拖欠工资员工无奈辞职
2017年12月26日下午14:30,在接待室里,工会签约律师许米娜正与蒋高新谈话。
许律师:“你好,我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分中心指派,免费为你代理与京皿舟技术公司的劳动仲裁案件。同意我担任你的代理人吗?”
蒋高新答道:“同意。”
许律师:“请详细说说你在京皿舟技术公司的工作情况。”
蒋高新点点头,开始讲述他的经历及这起劳动争议的来龙去脉:2017年4月17日,蒋高新入职京皿舟技术公司。当日,公司与他签订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约定他的岗位为游戏界面设计师,每月工资8000元,公司每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其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工资,遇到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提前或者顺延支付。
试用期满后,蒋高新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到了2017年9月20日,公司本应发放8月份的薪酬,但下班时他仍未收到工资到账的信息。蒋高新嘀咕:“今天是星期三,也不存在发放工资顺延的情况啊。”他没想到,从这个月起,单位开始拖欠他的工资了。
蒋高新是典型的理工男,单位不发工资他也不好意思问。时间一长问题就来了:他们夫妻二人都是从外地来北京打工的,每月要支付房租等大笔费用,而且小孩还不到一岁,光靠妻子微薄的收入无法支撑三口人的生活。在妻子的多次催促下,他只好硬着头皮向主管询问何时能发工资,对方表示不清楚。
到了11月20日发薪的日子,公司仍然未支付工资。单位连续三个月拖欠工资,而且何时发放也遥遥无期,无奈,他只好以单位无故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
公司答应的很痛快,当即批准他辞职。当日,公司不但为他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还给他开具了《离职证明》。
辞职时,单位称公司资金紧张账上没钱,未与蒋高新结算工资。等了些日子,公司仍然拒绝支付欠薪,蒋高新只得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京皿舟技术公司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1月20日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蒋高新对打官司一窍不通,听说工会有免费法律援助,便前去申请。经审查,他符合受援条件,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工会签约律师许米娜代理此案。
工会为员工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听完介绍,许律师问:“你有什么证据?”
蒋高新答道:“我已经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银行卡流水清单、能证明工资差额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给我开具的《离职证明》。”
许律师提醒他:“微信聊天记录需要再打印两份,当天要带到现场。另外,请你具体说一下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比如离职原因是如何填写的?”
蒋高新说:“现在已办完离职手续了。离职表是公司统一的格式,在离职原因一栏中我写的是‘因为工资问题’。”
“你是否签署过员工手册、保密协议、离职协议等?”许律师又问。蒋高新不假思索地说:“没有。”
许律师:“你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吗?”
蒋高新:“这家公司主要做IT培训的,目前还在正常经营,好像经营状况不太好。”
许律师:“你主张公司拖欠你的工资、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都要有证据证明。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你的仲裁请求可能被驳回。特别是经济补偿这一项,你要证明离职是因拖欠工资所致。”
蒋高新:“这些风险我知道了。如果证据不足,我承担败诉的风险。”
许律师:“你放心,虽然是免费为你代理案件,但我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法援工作,依据事实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蒋高新感激地点点头。
单位未到庭仲裁缺席审理
三周后,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开庭时间到了,被申请人席上空无一人。半个小时过去了,仍不见单位来人。
仲裁委受理此案后,已向京皿舟技术公司送达了仲裁申请书、立案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但到开庭时单位仍未派人参加庭审,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的规定,仲裁员宣布对此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蒋高新陈述仲裁请求和事实后,提交了4项证据。证据1:劳动合同书,主要证明他与京皿舟技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及工资标准;证据2:工资卡银行流水清单,用来证明他在职期间的工资数额、公司从2017年8月1日起开始拖欠工资;证据3:《离职证明》,主要证明他与京皿舟技术公司在2017年4月17日至11月20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离职情况;证据4:微信转账记录,其内容显示京皿舟技术公司法人章记嵌,曾于2017年9月10日通过微信向蒋高新转账1620元,用于补发2017年7月份漏发的工资。
在仲裁庭调查时,仲裁员问蒋高新为何离职,他说是因公司拖欠工资,但他提交的用来证明离职情况的《离职证明》,其内容显示:兹证明蒋高新先生(身份证号为XXX),于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11月20日在我公司担任游戏界面设计师岗位工作,现于2017年11月20日正式离职,目前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特此证明。落款日期为2017年11月20日,并盖有京皿舟技术公司的公章。
接着,许律师为蒋高新发表代理意见:“虽然京皿舟技术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但蒋高新提交的4项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并且可以证明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付出劳动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这是国家宪法、劳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单位一方自2017年8月1日起未支付过申请人的工资,依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应当立即支付上述拖欠工资。”
仲裁裁决单位支付欠薪2.6万
审理后,仲裁委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因京皿舟技术公司经本委合法通知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蒋高新出具的劳动合同书、《离职证明》均盖有京皿舟技术公司的公章,上述证据所载明的内容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蒋高新的入职、离职时间,对上述证据,仲裁委予以采信。
京皿舟技术公司对是否支付蒋高新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1月20日的工资负有举证责任,而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单位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情况,对蒋高新出具的工资卡银行转账流水清单及其主张京皿舟技术公司未支付上述期间工资的事实,仲裁委予以采信。
依据《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仲裁委裁决京皿舟技术公司支付蒋高新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1月20日的工资2.6万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本文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