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用工制度的逐步规范,一些公司想方设法让劳动者被迫加班的套路也随之升级。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公司借提供福利的心理战术“利诱”员工自愿加班。虽然对于“是福利还是心机”,各方看法不同,但律师认为,此举背后存在法律风险,“福利”并不能代替加班费。(1月20日 《工人日报》)
对大多数人而言,加班都是不愿意做的一件事儿。毕竟,该休息时休息,该工作时工作,是大多数人梦寐以求的事情。只不过,迫于生计,以及生活和竞争的压力,不加班的确很难。并且,一些用人单位,给出的加班待遇也蛮不错的,诸如,交通、餐饮的额外补贴等,在这样的“利诱”下,很多员工,不得不情愿地加班,以争取更多的待遇。
加班可行不?可行。一则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有要求员工加班的权利;二则员工也有加班的权利,以及配合保障单位正常生产与经营的责任。但是,加班虽可行,但也有规矩约束,就是要遵循《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企业和员工而言,均应该认识到加班也须合法,不能任性。况且,一些单位以餐饮和交通补助“利诱”加班,但这都属于额外的福利,也并不能替代加班费,更不能为了“利诱”而不顾法纪。
总之,加班把握好法律的尺度最重要。一则“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二则用人单位靠“利诱”员工加班,也应严格遵循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三则对于员工本人而言,应增强法律意识,不仅要拒绝违法加班,更须认清“利诱”面目,不能上了违法加班的套路。
□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