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江艳) 北京市住建委昨天发布消息,确定以工程质量保证金为重点,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近期制发了《关于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并将于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或者承包合同的约定。
此次发布的《通知》规定“银行保函是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之一。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承包人有权选定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即由建筑业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
同时,《通知》规定“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针对一些项目工程款结算周期较长,在工程竣工验收时,难以根据结算价款确定比例的问题,《通知》规定“在工程价款结算未完成前,发包人、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合同价款协商确定银行保函的金额”。
针对以往一些项目的业主在工程质量保证金到期后未及时返还保证金的问题,《通知》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银行保函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