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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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理由成立,因未通知工会需要赔偿!
预付费后未接受服务 SPA养生会所应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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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1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预付费后未接受服务 SPA养生会所应退费

 

案情介绍:

近日,昌平区小汤山镇某社区的李女士来到小汤山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

李女士在逛街时,路过某SPA养生会所,被该会所服务人员以免费足疗体验的名义拉进会所,在会所服务人员的反复劝说下,李女士与该会所签订了《足疗养生服务协议》,并当场预付了1000元钱,该会所为李女士办理了会员卡,并告诉李女士:1000元的会员卡可以刷20次,另外赠送5次,一共是25次,以后每次来直接刷卡就可以了。回到家后,李女士越想越不对,感觉自己被忽悠了。

次日,李女士找到该会所要求解除服务协议,并退还预付的1000元钱。可是,会所的服务人员告诉李女士:会员卡一经办理,概不退卡。无奈之下,李女士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会员卡究竟能不能退?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另外,《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使用预付费用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

李女士在交付预付费用后,次日就找到会所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该会所应当无条件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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