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0多岁的鲁先生是怀柔区某村居民,因其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所以,在托老所生活一段时间后坚持继续在这里居住养老。可是,他的儿子鲁新不同意。不得已,他将儿子、女儿鲁民一同告到法院,并要求他们支付相应的养老费用。近日,怀柔区法院判决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鲁先生共育有一子一女,即鲁新和鲁民。儿女都成家后,鲁先生一直跟随儿子共同生活。直至2015年10月,他开始在本村托老所生活,由托老所负责其饮食起居。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鲁先生提交收据复印件一张,显示其女鲁民为他交纳了2015年10月26日至11月26日托老费及体检费、被褥费、煤火费共计2916元,用以证明其在托老所的开支数额。
今年8月,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自2015年10月起各承担其托老费的二分之一,即1500元;2、二被告承担其每年医药费的二分之一,除报销以外;3、二被告承担原告每年的衣物费用的二分之一,即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鲁先生在托老所的费用为每月2200元,冬天另收取200元供暖费;吃、喝、住全负责,药品、衣物需自理;鲁先生属于半自理,现在坐轮椅,不能自己独立行走,其他都需要人帮忙。
儿子鲁新在庭审过程中称,鲁先生随其在家生活10余年,自己尽了应有的赡养义务。鲁先生一直是半自理的身体条件,其妻子没有工作,日常的主要家务就是照料其父。其父是由妹妹鲁民送到托老所的,如果鲁民要赡养老人,也希望能在家赡养原告,不同意将原告送托老所。原因是其家庭条件比较差,支付不起相应的费用。
对于鲁先生的医药费,鲁新提出在其和妹妹轮流照顾时在谁家发生由谁承担,不同意分配。对鲁先生的衣物费,鲁新也表示不同意承担。即鲁新不同意其父的全部诉讼请求。
鲁民在庭审过程中称,她可以负担父亲要求的各项费用。
鲁先生在庭审中诉称,其子女工作忙,无法照顾他的生活起居。现在,他患有脑梗病,行动不便,需要人照顾。在其去托老所之前,其和儿子儿媳共同居住生活,儿子只负责向其提供住处,吃、喝、拉、撒都是其自己料理。现在,其只能自己吃饭,上厕所、洗澡、穿衣服都得有人帮忙,因此,愿意在托老所生活。二被告作为其子女,应对其担负起法定的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
怀柔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不因子女先前尽赡养义务的多少而免除或增加其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鲁先生年事已高,且生活不能自理,其希望在托老所生活安度晚年的意愿,儿女应当给予尊重。对该项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现鲁先生向其子女主张托老费、衣物费均属于赡养费内容,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鲁先生的收入、生活需求及被告负担能力酌情确定赡养费数额。关于鲁先生主张的医疗费分担一事,待实际发生后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报销后的费用。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