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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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删除负面新闻, 当心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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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11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私自删除负面新闻, 当心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罪

 

编辑同志:

我女儿原是一家新闻网站的网管。一年前,网站刚刚刊载出关于一家工厂排污不合理,严重污染当地环境的新闻后,消息灵通的工厂为避免“惹来麻烦”,当即派人找到我女儿要求删除,并给了1万元“报酬”。我女儿一时鬼迷心窍,竟私自答应并照办了。

此后,我女儿因觉得有利可图且钱来得轻松,一旦碰到类似的情形,便会悄悄与对方联系,让对方出钱消灾,目前,她已删除负面新闻6条,获利8万余元。

近日,我女儿因东窗事发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请问:我女儿并未造成他人损害、且被删新闻完全可以恢复,怎么也会构成犯罪?

读者:陈晓淑

陈晓淑读者:

你女儿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此类犯罪,后果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你女儿的行为已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之规定,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与授权,凡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都属于妨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你女儿擅自删除新闻网站的相关负面新闻,针对的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不仅违反了国家规定,并使存储数据遭到了破坏。虽然有的可以恢复,但并不能改变其已有的行为性质。

另一方面,你女儿多次删除负面新闻,目的在于获取不正当利益,即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而非偶然的操作失误。

再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或许你女儿的行为并未造成他人损害且可以补救,但其前后获利8万余元的客观事实,决定了她必须受到刑事追究。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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