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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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外卖污染问题 需要社会共担
打听干预
校园门口治堵 需用好多元化思维
规避试用期陷阱须打防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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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9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规避试用期陷阱须打防并举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查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虽然法律对试用期用工已经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一些用人单位总是故意曲解和利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了解和掌握什么是试用期、在试用期有哪些权利等,对于劳动者尤为重要。(9月19日《劳动午报》)

毋庸置疑,一些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内有恃无恐,主要原因是,企业人事制度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维权意识低;监管存“盲区”,法律有“漏洞”;执法力度疲软,未将这些不法用人单位打疼等等。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不能太“任性”。规避职场试用期陷阱也应坚持“打防并举”。一方面立足于打,劳动监察部门研究制定好相关调查程序,不定期进行企业调查,监管和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履行职责,对存不法用工行为的坚决依法惩治;或者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让求职者规避试用期陷阱的伤害。

另一方面立足于防。这主要针对求职者而言,一则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使自身拥有法律武器;二则当自身权益受损害时要敢于维权,如,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投诉,也可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权。

总之,试用期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期,尽管尚未正式确定劳动用工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试用期就是法律保障被遗忘之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须按照法律法规行事,切莫只打自己的小算盘。尤其是,用人单位不应设陷阱坑人。须知,坑了劳动者,未尝不是坑自己。

□杨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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