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纪委、省监委日前出台规定,明确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过问干预纪检监察工作的行为要实行记录和报告制度。 根据《对过问、干预纪检监察工作实行记录和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纪检监察人员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应当予以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及时填写《过问干预情况报告表》,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9月20日新华网)□老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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