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不坐单位班车上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为防止员工“跳槽” 能否扣押工资作保?
网络经营也要亮明身份
丧偶儿媳尽赡养义务可继承遗产
合同签订后发现对方失信, 能否中止履行?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9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络经营也要亮明身份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网络购物投诉问题总量大、增速快。根据国家工商总局1月18日例行发布会中指出,其中网络购物投诉增长高达65.4%,此外,全国消协2016年受理投诉分析报告结果显示在商品类投诉中电子电器中居于榜首,互联网服务在服务类投诉排名第三。

为贯彻落实工商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北京市工商局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部署,怀柔工商分局严厉查处注册在本区内网络经营主体未亮明身份行为。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怀柔工商分局对未主动亮明身份的网络主体,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给予了行政警告处罚。如果限期不能整改,同样依据本法五十一条规定,将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怀柔工商提醒,网络购物时,购物前要查明网络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公示情况,购物时认真审查电子账单主体与工商机关注册主体是否一致,购物结束后,大笔账单要及时截屏保存证据。

汤河口工商所 彭玉磊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