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家住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西里小区的刘老太共有2个儿子,大儿子早年因病离世,二儿子及儿媳于2014年搬往通州居住。由于年岁已高,无经济来源,刘老太及老伴的生活起居全由大儿媳张某悉心照料。二儿子及儿媳以居住较远为由,只是偶尔回家看望老两口。
2016年末,刘老太及老伴过马路时发生车祸,不幸离世,留有一套房产。二儿子及儿媳认为大哥早已离世,嫂子非继承人,无继承权,刘老太及老伴的房产应当全部由自己继承。张某则认为,自己对公婆照料得无微不至,应当分得一部分遗产。
【法律分析】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大儿媳张某对老两口的生活进行了悉心照料,为老两口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作为丧偶儿媳,张某可以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公婆的遗产。(王辰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