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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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员工“跳槽” 能否扣押工资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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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9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防止员工“跳槽” 能否扣押工资作保?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们通过了一家公司的应聘考核,并按公司要求参加了为期半个月的专项技术培训。可是,我们近日却被告知,为防止我们“跳槽”,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决定扣留我们上个月的工资,由公司统一暂时保管。等我们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全部返还。如果谁要提前走人,则抵作公司损失的培训费用。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肖郁香等11人

肖郁香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无权扣押你们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你们付出劳动之后,即有权获得属于自己的工资,公司借口“暂时保管”而拒不发放,实质上就是变相收取你们的财物作为担保,这是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

另一方面,扣押工资并非约束员工“跳槽”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该规定表明,即使单位对员工进行了专项培训,单位也只能通过约定服务期、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来限制员工离职,而不能以员工在正常工作期间获得的劳动报酬作为“质押”。

再一方面,“暂时保管”属于变相拖欠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对“无故拖欠”的解释是:“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该规定允许拖欠工资的情况仅仅限于:“(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与之对应,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时向你们发放工资,甚至持续到合同到期,其目的不过是防止你们“跳槽”,这是明显违反法律的。(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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