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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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小官巨腐” 须量身打造双重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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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7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惩治“小官巨腐” 须量身打造双重笼子

 

北京市纪委日前公布,今年1—5月,共查处“小官贪腐”162人。其中包括一社会福利中心不及时报告8名集中供养五保人员死亡信息违规领取供养资金,一镇财政所出纳挪用公款761万元用于个人炒股等(7月5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反腐败中的“小官巨腐”现象引人注目,彻底颠覆了公众头脑中巨大贪腐数额必然与“位高权重”相联的传统印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披露的案例一再警示,“小官”也能大贪,其危害比那些“位高权重”的大贪官丝毫不逊色。如何有效惩治“小官巨腐”,让“微权力”不再祸国殃民,已成了反腐败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

我们应该看到,基层“小官们”之所以敢于肆无忌惮地“巨腐”,还缘于他们法治意识的淡薄。在对法律没有必要的敬畏时,他们以身试法进行“巨腐”自然就会“底气十足”。故此,为身居要害岗位、容易贪腐的“小官们”量身打造包括权力运行和法律惩治在内的双重制度笼子,无疑是防范“小官巨腐”的关键。

一方面,要在公开监督“微权力”的制度设计上下足功夫。众所周知,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将“小官们”手中“微权力”的各个运行环节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确保群众对“小官”的监督权落到实处。毕竟,“阳光底下没有猫腻”,那些胆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小官们”,即使其想要“巨腐”的贼胆再大,面对群众敏锐的监督眼,也不敢越雷池一步。

另一方面,还应在保持法律“钢牙利齿”的威力上下足功夫。“小官们”官职虽小,但掌握着众多民生资金和公共资源,如果不对他们手中的“微权力”套上法治辔头,那么他们就最容易滋生法不责众的侥幸心态,走向“巨腐”的深渊不能自拔。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必须秉承法治思维,对“小官们”敢于“巨腐”的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如此,才能让“小官们”对法治心生敬畏,倒逼其用好手中的“微权力”。□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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