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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见为女工权益撑“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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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4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乐见为女工权益撑“保护伞”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限制生育或缩减产假,应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近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将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落在细节、落到实处。(4月10日《浙江日报》)

说到女职工的权益,《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均有明确规定。譬如,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其基本工资;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哺乳室,等等。

然而,这样的“明规定”在执行落实过程中往往遭遇“暗抵触”。究其原因,主要是在一些用人单位看来,女职工一旦结婚生育,再加上一些生理上的原因,在同酬的情况下,男女却不能同工,就会提高用人成本,实在不划算。殊不知,这种失去人性化的企业管理,对女职工是不公道的,也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

尤其是随着二孩时代的到来,女性就会显得更加辛劳、更加弱势,自然,她们更需要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真情呵护。就此而言,浙江省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进一步为女职工权益撑起“保护伞”,无疑体现了对女职工的真情关爱,值得点赞。

的确,确保女职工权益不受侵害,我们不能光指望用人单位的“良心发现”,更重要的是要靠法规的健全和给力。但愿有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能以浙江省为镜,结合自身实际,多多出台善政,尽一切可能给女职工提供更多的贴心关爱。□和法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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