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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需要 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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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2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见义勇为需要 有力的法律保障

 

见义勇为时造成受助人损害,做了好事还要赔偿,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这种情况或将得以改变。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为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2月19日澎湃新闻网)

见义勇为是对正义的追求,对良知的呼唤。事实上,我们的社会并不冷漠无情,也不缺少见义勇为的良善,但正义的观念只有在良性的社会土壤中,才能真正地生根发芽开花,成为公众一念之间“习惯成自然”的向善本能。眼下的尴尬是,英雄流血之后又流泪,甚至因为救人而摊上官司、遭受“二次伤害”的,并非孤例。

此语境下,当见义勇为成为需要衡量成本与后果的“风险投资”,怯懦与逃避则会上升为公众本能的反应,而且这种情绪在迅速渲染和传染中,进而会形成同样冷漠自私的社会氛围,使越来越多可能成就英雄的危难中,英雄“想出手”时“怕出手”,这正是见义勇为难的关键所在。追根溯源,一是见义勇为面临着法律位阶偏低、立法相对滞后等现实困境;二是“风险社会”里,当做好人的成本太高,尤其是现行法律对英雄缺乏刚性的制度保障时,人们恐也只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都说“见义勇为是一种本能”,除了要有一颗“勇敢的心”,敢于担当社会责任和道德良知外,还应在制度规则上辅以形之有效的奖惩和保障措施,加快健全和完善救助、奖善等措施,构建制度化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让见义勇为者真正“善有善报”,在受到全社会礼赞的同时得到更大的保护和关爱。

一言以蔽之,见义勇为不是喊出来的,必须有法律做后盾。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保护见义勇为善举,只有将两者更好地有机统一起来,正义之声才能在城乡各地处处叫响,勇为之举才能在城乡各地处处可见。□徐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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