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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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塘不能成为 监管的“漏网之鱼”
“隐性歧视”
让摄像头成法治之眼而不是罪恶之眼
互联网金融监管 应先行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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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1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让摄像头成法治之眼而不是罪恶之眼

 

11月28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就《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等应当与居民住宅保持合理距离。当视频图像信息用于传播时,应当对当事人、机动车号牌等信息采取保护措施。

现在已经进入了摄像头时代,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有利于社会公共安全,正在被广泛应用。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直缺乏相关法律规范,导致问题不断。如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建设管理不规范,在公共区域、要害部位,或者重复建设造成投资浪费,或者责任不明应建未建等;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突出等等。制定相关的条例,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范化、法治化,显然十分紧迫且重要。

此次征求意见稿,剑指现在存在的一些摄像头乱象,有利于保护好公民的正当权益,能起到规范公权力、打击非法获取他人隐私等权益的作用。可以避免一些公权力机构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对私人权益肆意侵犯。这也可以厘清公权与私权的法律边界,避免公权力捞过界。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通过加强法律规范,也能避免重复建设,避免投资浪费,可以做到科学布局,不仅可以避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误伤他人”,还能让其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为公共安全服务。制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法律规范后,更要能加强管理,加强落实,加大对相关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要让摄像头成为为社会服务的服务工具,而不能让它们变成了侵犯他人权益的作案工具。□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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