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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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津贴”不能沦为“纸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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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津贴”不能沦为“纸上权利”

 

“低温津贴”沦为“纸上权利”,让政策善意大打折扣。近年来极端天气日益增多,对户外艰苦条件下劳动者的保障亟待提上日程。各地应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明确低温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建立低温工作者体检制度和职业病防治体系,切实让低温津贴和低温关怀温暖每一位劳动者。

近期,全国各地大幅降温。“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尽管劳动保障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低温津贴有明确要求,个别省份也制定了相关标准,但在实际中,这些福利只是“纸上权利”,并未落到实处。(11月28日新华网)

与“高温津贴”相比,许多人对“低温津贴”还比较陌生。事实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就明确提到了“低温津贴”: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过,多年以来,这一福利并未真正落地,不少在寒冷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从没有享受过低温津贴,甚至不知道这种津贴的存在。

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许多地方对于低温的职业危害不够重视,低温津贴缺乏细化的规章制度。高温会导致急性中暑,低温作业对人体的危害却不那么明显,容易被人们所忽视。因此,大多数地方对于低温津贴并未制定具体明确的政策,而是由企业自主确定。出于节约用工成本的考虑,用人单位往往不会主动给职工发津贴,“低温津贴”的规定自然就形同虚设。

同时,一些地方制定的标准不够科学,缺乏人性化和可操作性。2013年10月,内蒙古有关部门出台文件,规定高寒岗位津贴每月230元,发放范围为在零下25摄氏度(含)以下的高寒天气连续作业4小时(含)以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但在现实中,由于内蒙古冬季气候恶劣,环卫工等户外劳动者很难连续工作4个小时,每月200多元的津贴看得见却吃不着。相比之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这其中并没有工作时间的限制,低温津贴对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值得商榷。

“低温津贴”沦为“纸上权利”,让政策善意大打折扣。低温作业并非发个帽子、手套、棉大衣就能应付过去,医学研究证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处的环境指标,超过了正常人机体所应承受的限度后,就会给人体健康造成损害。2015年新修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明确将“低温”列为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近年来,极端天气日益增多,温暖的南方也开始遭遇低温冰冻,对户外艰苦条件下劳动者的保障亟待提上日程。

在这方面,“高温津贴”是一面镜子。曾几何时,“高温津贴”也令劳动者可望不可及,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出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使劳动者获得高温津贴的权利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各省市纷纷制定具体的津贴发放标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高温津贴得到了普遍落实。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南北方冬季气温差别大,难以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和制度,各地应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明确低温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建立低温工作者体检制度和职业病防治体系,切实让低温津贴和低温关怀温暖每一位劳动者。

□张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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