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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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档案“失踪”30年 单位被判赔偿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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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档案“失踪”30年 单位被判赔偿6万

 

今年65岁的陈华杰,面对自己消失30年、如今失而复得档案,除了一丝喜悦之外,更多的是不满和气愤。

当年,他被北京某企业以违纪除名后,档案也随之神秘地消失了。这么多年来,由于没有档案,他想再找份工作、办理缴纳保险等事宜却事事不顺。因此,他诉至法院请求原单位给予赔偿。日前,密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该企业赔偿陈华杰迟延转出档案损失6万元。

原告陈华杰向法院诉称,其于1975年到某企业工作,1985年7月被单位除名。此后,单位未将其档案转出。他多次到单位查找档案,均被告知未找到。直到2016年1月27日,单位才通知他“档案在搬家时找到了”。因单位这个过错致使其不能找工作、不能办理低保、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0万元。

单位辩称,陈华杰作为被单位除名的员工,应自行提取档案。而他被除名后,自己没有及时将个人档案取走,造成档案下落不明。现档案已经找到,且已交给他本人,故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华杰于1975年到某企业工作,工作到1985年7月13日被该企业予以除名。陈华杰被除名后其个人档案并未转出,其到单位查找但未能找到。2015年年底,单位在搬家过程中发现了陈华杰档案。2016年1月27日,该企业将档案交给陈华杰。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关于陈华杰档案丢失的问题,被告作为其用人单位,对其档案负有妥善保管并依法移转的法定义务。然而,被告疏于履行义务,导致原告的档案下落不明达30年之久,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根据相关规定,档案不能交由个人。因此,即便如被告所说,员工被除名的都是自行提取档案,被告亦属于违反规定。现陈华杰要求赔偿因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然而,陈华杰要求的数额过高,具体赔偿数额法院依据被告过错程度及陈华杰受损情况依法予以酌定。

最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而该企业未按照判决履行法定义务。陈华杰于2016年9月20日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经法院执行,执行法官与企业进行了多次沟通,释法明理和晓以利害,最终该企业如数缴纳6万元,本案执行完毕。

作者单位 密云区人民法院

□崔道远 杨小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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