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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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扔杂物 造成事故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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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1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高速路上扔杂物 造成事故应担责

 

编辑同志:

几天前,我和妻子利用年休假自驾游。由于极少在高速路上开车,我开得很小心。突然,前方旁边一条车道上的一辆商务车驾驶室玻璃窗打开,一个饮料瓶被扔了出来。这个饮料瓶正好打在我的车头上,发出一声巨响。饮料瓶掉到地上时,还与车的底盘碰撞,发出一连串的响声。

我受响声惊吓,结果车辆失控,撞上了路边的护栏。我立即报警,高速交警将肇事的商务车拦下。我对因此而遭受的1万余元损失,要求商务车司机芮某赔偿。芮某却认为我的车辆是被撞坏而不是被砸坏的,与其没有因果关系,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在道路上乱扔杂物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读者:胡鸣

胡鸣读者:

在道路上随意乱扔杂物不仅是一种陋习,也是一种危险行为和违法行为。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乱扔杂物,危险性更大。向窗外扔一个硬一点的物品,与高速飞驰的车子发生碰撞,可以说威力不亚于普通的手榴弹,道理和鸟撞飞机一样;如果是塑料袋这类物品,飘起来会遮挡后方车辆司机的视线,很容易造成安全隐患;出现在高速公路上的啤酒瓶、砖头等杂物,极易造成过往车辆爆胎、失控、侧翻等交通事故发生。因此,行为人在道路上乱扔杂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要承担行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据此,高速交警部门对商务车司机芮某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其次,在道路上随意乱抛杂物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胡某正常行车时,车头被饮料瓶砸中,导致受惊吓及车辆失控,撞上护栏,本起事故与芮某乱抛杂物这种妨碍通行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胡某有权要求芮某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如果在道路上随意乱抛杂物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规定,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死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及致死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判刑。

因此,司机和乘客在高速路上行驶时应安全、文明驾车和乘车,为了自身和他人的行车安全,不能在高速路上乱扔物品。(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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