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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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辞退违反计生政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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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辞退违反计生政策员工

 

近日,李女士向本报咨询这样一件事:她于2010年7月结婚,2013年4月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但是,她和丈夫又都非常喜欢女儿。今年8月,其母亲与她商量,两个儿子由父母带,按照现在可以生育二胎的政策,再生一个女儿。其丈夫一听老人愿意帮着带孩子,非常高兴,马上同意了。

李女士说,前两天,她到医院检查一下,还真的又怀孕了。可是,没高兴几天,公司同事对她说:你这种情况不符合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闹不好,你生二胎后可能被公司炒掉……

李女士一听这话,心里没主意了。她想知道自己是否违反了计生政策?单位是否可以辞退她?

国家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第三个孩子需符合条件

就李女士反映的情况,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张立德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李女士对计生政策有误解,错把国家提倡生育两个子女,当成了生育第二胎。如果其再次生育,就会因不符合当前的计划生育政策受到一定的处分,但在北京地区不至于因此被单位辞退。

张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同时,违反计生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是企业员工,还可以由企业给予纪律处分。

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提倡生育二孩政策不是提倡生育二胎,二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是指孩子数量,而不论胎次。后者恰恰相反,是指胎次,而不论孩子数量。而李女士将二孩政策理解为是二胎政策,是对计生政策的误解。

张律师说,国家的计生政策是“二孩”政策,即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夫妻双方可以生育第三个孩子。而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法定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当地的人口和计生条例予以明确。

如北京市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其他地方就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情形或条件,虽与北京存在区别,但也有很多类似之处。根据上述规定,李女士夫妇显然不符合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法定条件。

违法超生应受纪律处分

能否辞退员工视各地政策

对于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三个孩子的,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张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明确的规定。其中,本法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42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由此来说,如果李女士坚持生育第二胎,即生育第三个孩子,其所在企业依上述法律可以对其进行纪律处分。但是,应当给予什么样的纪律处分,还应依据企业所在地——北京市的具体规定。

张律师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6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由于该条例没有规定员工违反计生政策应予辞退,因此,张律师认为,李女士所在公司无权将其辞退,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否则,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给予相应经济赔偿。

当然,如果企业仅仅取消了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李女士就应当接受。张律师说,这是在北京辖区之内这样做,如果放在江西、福建、辽宁、广东等地,李女士所在公司是可以按当地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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