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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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开除超生员工”的规定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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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开除超生员工”的规定值得商榷

 

任何明显不合时宜的规定,不管当初的动机如何高大上,只要违背依法治国的总体原则,就应当修改或终止。立法机构在这种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大问题上,应当及早现身说法,各级工会组织也应该果断发声,以鲜明态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全面二孩政策公布后,各地都在紧锣密鼓地修订有关超生的处罚条款。据《法制日报》记者统计,全国已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的计生条例,目前有7个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企业可以开除超生员工。其中,广东、海南、云南和贵州4省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直接开除。“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或“直接开除”,是否涉及违法,确实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2016年7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杭州力武机电有限公司开除“超生”员工黄玲(化名)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杭州力武机电有限公司被判赔偿黄玲近9万元,并补缴相应社保。11月3日,黄玲的代理律师向新闻媒体确认,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执行。

浙江省杭州市的这起判决,对于企业是否有权开除超生员工,在判例上作出了很好的示范。它说明,员工超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它和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同。也就是说,员工超生,可以对其施行行政处罚,但劳动权是写入宪法的一项基本人权,不能将劳动权和计生问题进行捆绑。

其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规定“超生”员工可以直接开除或被解除合同,一些地方的做法主要依据当地制定的各种法规,但这些法规很多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冲突,涉嫌违反上位法。换句话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国家颁发的法律,计生条例和社会抚养费条例是地方颁布的,法律效力肯定不同。用地方的规定来约束国家大法赋予职工的权利,在法律效力上当然就会被质疑的。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自行制定适合本地的方案,但地方法规不能违反上位法。“超生开除”这样的条文,确有超越法理的嫌疑,现在确实到了考虑统一废止的时候了。

不需讳言,当年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当初为了贯彻计划生育,不惜矫枉过正,不惜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与手段,甚至祭出了“超生就开除工作”的狠招,其出发点也不能说不好。但是,在严格执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当下,任何经不起法理推敲或者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行政处罚,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应当慎之又慎,切勿“好心办坏事”。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上专门引用了《韩非子》的名言:“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这就说明,已经明显不合时宜的规定,不管当初的动机如何高大上,一旦不合时宜,也不合依法治国的总体原则,就应当修改或终止。立法机构在这种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大问题上,应当及早现身说法,各级工会组织也应该果断发声,以鲜明态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通过权威的声音引导舆论,导引地方政府和企业守法守规,切实尊重职工的就业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辛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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