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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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车撞成植物人 妻子代打官司获赔200万
农药过期无效果 消协调解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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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车撞成植物人 妻子代打官司获赔200万
护理人数、赔偿适用户籍标准成争议焦点
 

“我们农民工没技术,干活儿累挣钱少。就算挣得再少,我们也是家里的台柱子,一家人的吃喝全靠我们。”四川来京务工人员彭仕阔的妻子说,老彭出车祸后躺在床上仅剩一口气,一个大活人变成这样,肇事单位还说三道四不愿赔偿。

“先说我们是农村人,应按农村标准赔偿。司法鉴定时,鉴定人员又依据自己的感觉,错误地将两人护理写成一人护理。如果按照他们的说法,老彭就等于被他们白白祸害了。”彭仕阔妻子说,幸亏有致诚公益的张志友律师帮助,才把应得的补偿由120多万元提高到200多万元。“有了这些钱,我们全家可以过上正常的生活了。”

返回工地途中遭车撞 抢救7个月变成植物人

今年51岁的彭仕阔,2006年便开始跟随老乡来北京打工。由于没有文化又缺少技术,他只能在建筑工地打工,而这一干就是十多年。这些年来,他只是在每年春节回趟老家。

2014年3月6日,彭仕阔的老乡在通州区新华大街京杭广场项目中承包到一个小工程。因他有多年建筑工地工作的经验,老乡就把他请到项目上做木工,并和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当年10月29日19点左右,彭仕阔吃完晚饭在返回工地途中,被公交司机任某驾驶的车辆撞倒。交警部门认定任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彭仕阔无责任。

因伤情严重,他被送往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治疗。经过七个月的抢救,命虽保住了,可他将长期处于植物状态。他所花费的43万余元医疗费,也使他倾家荡产了。

彭仕阔妻子说,十多年来二人省吃俭用,出事前已攒下20多万元积蓄,准备在当年春节回家给儿子娶媳妇,同时给儿子在县城买套楼房做婚房。

然而,“老彭一出事,积蓄花光了,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都卖了……至于将来怎么还这些账,想都没敢想。”

妻子代夫打官司

病人需几人护理成争议

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虽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对于彭仕阔出院后的赔偿问题只字不提。彭仕阔妻子向公司索赔,公司竟说除了已垫付的医疗费,只能再给其一二十万元。

“这些钱,连维持老彭的基本医疗和生活都不够。”彭仕阔妻子不接受公司的意见,打算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她想请律师帮她打官司,可没钱支付10万元代理费。几经辗转,她来到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并申请法律援助。张志友律师受中心指派,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张律师认为,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彭仕阔已经处于植物状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无需再通过诉讼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便于诉讼,律师指导彭仕阔亲属和四川老家的村委会联系,并由村委会指定彭仕阔的妻子作为他的监护人,并由其妻子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起诉索赔应当提供赔偿的依据,于是,彭仕阔妻子委托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对彭仕阔的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这是本案的第一次鉴定,鉴定报告为:彭仕阔伤残等级为I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0%;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两人。

据此,张律师撰写了起诉书,并将公交公司和公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彭仕阔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等损失。

庭审中,公交公司不仅对该鉴定结论不认可,还指出该鉴定结论为彭仕阔妻子单方委托,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对于公交公司这一答辩意见,张律师已有所预料,但没想到对方会特别在意是一人还是两人来护理,并提出一些近乎荒诞的鉴定请求。

不以法医学作依据

鉴定结论未被法院采信

对于公交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主张,张律师没有异议,但出人意料且无法接受的是,该公司不仅对彭仕阔的伤残等级、务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提出鉴定外,又要求鉴定彭仕阔的生存期限。

对于公交公司要求鉴定彭仕阔生存期限这一申请,张律师在庭审中予以驳斥,指出这一鉴定是对生命的蔑视,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同时,这一申请鉴定的事项属于违法,法院不应同意对此进行鉴定。法官采信了律师的主张,对公交公司当庭予以训斥,并驳回其这一超出道德底线的鉴定申请。

第二次鉴定,因选定的司法鉴定中心以“关于护理人数,没有标准,故将此案退回”,没有就此案争议给出任何结论。

第三次鉴定所作结论与第一次基本一样,但提出护理人数以1人为宜。如果以此定案,于彭仕明显不利。

关于护理人数,三家鉴定机构给出三种不同的说法,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张律师对比发现,两家给出护理人数的鉴定机构,其鉴定依据均为GB/T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4.2.2.3款之规定。而该标准为鉴定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标准并非护理人数的鉴定依据。

于是,张律师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提出5个疑问:一是其何时、何地对彭仕阔进行的鉴定,二是鉴定时彭仕阔处于何种状态,三是彭仕阔的日常护理有哪些内容,四是护理人每天的护理时间有多长,五是其作出1人护理的鉴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

对于前四个问题,鉴定人员言辞闪烁,没有正面回答。对于护理人数的鉴定依据,鉴定人员回答说其从业三十年来,其所作鉴定结论都为一人,从未出具过两人护理的鉴定结论。对于这一说法,张律师认为其没有履行鉴定人员的基本职业操守,所作鉴定结论系凭经验而非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

后来,在张律师一再追问下,鉴定人员说其鉴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之规定,即:“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结构或者鉴定结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张律师提醒书记员,将鉴定人员这一关于鉴定依据的表述做详细准确的记载。由于得出该鉴定结论的依据,并非法律规定的法医学依据,故不应被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关于护理人数,两次鉴定结论不一。而鉴定人出庭陈述其鉴定依据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解释并非法医学鉴定依据,故该项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法院根据彭仕阔伤情及医嘱酌情确定彭仕阔需2人护理。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彭仕阔两人护理费,每人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先行赔偿五年,五年后另行主张。

工作生活在北京

适用城镇标准计算赔偿

对于彭仕阔的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原被告并无争议,产生争议的是公司提出彭仕阔属农村户籍,且母亲等被抚养人也在农村,故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赔偿。

为了证明彭仕阔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张律师调取了彭仕阔自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12月2日暂住西城区天桥禄长街的证据。前往劳务公司所在的工地,调取复印了彭仕阔的《劳动合同书》,工作时间自2014年3月6日至木工工程完工。同时,在市建委调取了京杭广场项目用工人员花名册,花名册中有彭仕阔的名字。庭审中,包工头张某出庭作证,证实彭仕阔自2006年开始便一直跟随其在北京建筑工地打工,并提交相应的工程承包合同。

张律师认为,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彭仕阔在此次事故前已在北京城镇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主要收入来源为城市务工。但公司认为,彭仕阔的暂住信息期间并非事故发生前一年的暂住信息,其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信息也是从2014年3月开始,至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足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被侵害人身份时不能单纯以农村户籍为依据。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工作且达到一定期限或可能在一定期限内居住、生活、工作在城镇的人员虽属农业户口,亦应认定为城镇居民;同时,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取得直接受到抚养人收入能力的影响,相关计算标准与受害人的适用应保持一致。彭仕阔及其母虽系农业家庭户,但根据现有证据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故判决公司赔偿彭仕阔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0余万元。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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