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对女性的歧视还不同程度存在,争取更多的妇女权益,显然并非易事,改变这种状况,保障妇女的权益不受侵犯,还必须健全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对号入座地依法追究,唯有如此,诸如“痛经假”才有可能落到实处,避免成为一个画饼。
记者8月15日从有关会议上获悉,宁夏将出台《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府职责、用人单位义务等方面予以强化,突出对女职工予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劳动保护,明确了“痛经假”,“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给予1至2天的休假”。(8月17日澎湃新闻)
据调查显示,女性每逢例假那几天,超过7成女性都会腹胀、镇痛,甚至有些人会痛得动不了。85%以上的女性认为经期较严重地影响了她们的工作和生活,78.5%的妇女经期没有得到特殊保护。因此,于女性的保护,“痛经假”应该是必不可少的。
事实上,1993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湖北、安徽等地区也已将“痛经假”写入地方性法规。
现在的问题是,即使有法可依,“痛经假”于女性,依然只是一个传说。一位长期关注劳动关系问题的律师表示,这么多年来,她很少遇到有女职工针对不给“痛经假”而投诉企业,也没有人问过她如何维权。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除了宣传不到位的原因,“痛经假”执行起来,难有可操作性,有侵犯女性隐私权嫌疑。且将给女性就业者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增加负担。而后者,显然是“痛经假”最大的障碍。
这其实折射出的是妇女的权益和地位,依然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保障,甚至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比如女性就业遭遇有形无形的歧视,在目前依然是一种普遍现象。于是,不少女性能有个饭碗就已经“知足”,谁还会再提出“痛经假”之类的“额外”要求。
这无疑是在明确“痛经假”的同时,必须直面的一个严峻现实。当对女性的歧视还不同程度存在,争取更多的妇女权益,显然并非易事,改变这种状况,保障妇女的权益不受侵犯,还必须健全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对号入座地依法追究,唯有如此,诸如“痛经假”才有可能落到实处,避免成为一个画饼。
□钱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