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前夫宋某在与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有4万元的工资收入,为此,李某将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宋某给付其夫妻共有财产2万元。日前,密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与宋某原是夫妻,2012年5月4日,两人协议离婚并在密云区民政局登记。二人在离婚时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处理,协议约定:“……三、双方共同财产奇瑞牌小客车一辆,归男方所有。四、双方个人物品归个人所有。五、双方无共同债务,亦无共同债权。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此后,李某偶然间得知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有工资收入4万元,遂找到宋某索要2万元,但遭到了宋某的拒绝。为此,李某将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李某、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收入,归宋某、李某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均有义务将财产状况忠实告知对方。宋某在离婚时隐瞒工资收入4万元,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法院判决宋某给付李某婚后共同财产现金2万元。
□通讯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