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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未成年人的暴力
北京法院昨公布校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5月31日,北京高院召开近五年(2011-2015)校园暴力犯罪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公布了校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并对案例进行了剖析,呼吁防控校园暴力需要多部门的齐抓共管、密切配合。不论是学校、家庭、社会,还是各级司法机关,都应以主动者、预防者的姿态,为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饱受欺凌终还击 持刀伤人酿惨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6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学校附近,被告人田某的朋友徐某借手电给王某,后被王某遗落。在找寻手电的过程中,王某因与被告人田某言语不和,遂伙同陈某、马某对田某进行殴打,田某挨打后返回住处拿刀再次返回现场。王某等三人再次殴打田某,田某遂持刀将三人扎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所受损伤程度符合重伤二级,陈某、马某所受损伤程度均符合轻微伤。被告人田某于次日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田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依法对被告人田某予以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值得关注的是被告人田某的成长经历。田某母亲未婚生下田某后不久离家出走,其父未尽到抚养义务,田某自幼跟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因为家庭贫穷,加之从未得到父母的关爱,田某在原籍上学期间经常受到同学欺负,这样的经历使其形成孤僻、自卑的性格。案发当天,田某被对方三人殴打时,想起了以往被欺凌的情形,压抑已久的情绪终于爆发,最终酿成了本案的严重后果。校园欺凌具有精神危害持续性强等特征,往往给未成年人造成巨大的心理阴影,但由于其具有一定隐蔽性,较难及时被发现。

本案中,田某从一名长期遭受校园欺凌的受害人,最终转化为校园暴力的施暴者,给我们如下警示意义:一是家长应当注意观察子女的状态,及时与子女沟通,掌握他们的心理状态。二是未成年人遭遇校园欺凌后,应当及时告诉家长或者老师,勇敢寻求帮助,切忌独自默默隐忍。三是学校应当完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加强对学生价值引导和法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鉴于田某特殊的成长经历和犯罪原因,法院为更好地感化、挽救田某,启动了特色工作机制,在田某十八周岁生日时,邀请扶助其长大的姑姑、叔叔与田某相聚,并安排田某祖父母与其沟通交流,以抚慰祖父母牵挂之情。同时,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法官也为田某开展了心理疏导,鼓励他在今后的道路上坚定信心,自强自立。

军训教官打学生

终被判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受聘担任某校学生军训教官期间,在北京市某职业学校女生宿舍楼道内,因训练纪律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刘某某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王某某耳部、面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刘某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军训期间教官与学生口角引发的暴力犯罪案件。被害人王某某在站队军训时小声说话,被告人刘某某上前制止,二人因此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法院在办理案件中了解到,被告人刘某某从未接受过专业培训,以前仅当过兵,平时在家务农或外出打工,此次系临时受聘担任军训教官,专业资质欠缺,法律意识淡薄,与学生发生矛盾的时候,不能冷静控制自己情绪,致使事态进一步升级。而被害人王某某在与教官发生口角时,亦未理性控制情绪,不能通过合理方式和途径反映情况,也未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致使自己遭受伤害。学校疏忽对教官选任的资格审查,被告人解决问题的简单粗暴,被害人“不吃亏”的性格,导致了本案的发生。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分别对被告人、被害人进行了教育,双方均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被告人诚恳悔过,认罪悔罪,被害人家属也表示不再要求民事赔偿,双方矛盾得以缓和。本案也警示有关学校,军训期间应严格做好教官的资质选任和学生的纪律、安全维护工作,适当配备学校正式教师到场监督训练管理工作。

□本报记者 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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