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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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讨薪”不如“严惩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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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4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事后“讨薪”不如“严惩欠薪”

 

日前,安徽省潜山县人社、公安部门成功处理一起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为25名农民工追回工资20余万元。去年上半年,潜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潜山县点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农民工投诉称,该公司法人代表卢某失去联系,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总计20余万元。经调查核实,潜山县人社局依法立案处理,并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县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虽然犯罪嫌疑人卢某至今仍未到案,但在有关部门的耐心工作下,卢某亲属筹措资金支付了所欠的农民工工资。(4月6日《安庆日报》)

保证农民工的工资不被拖欠,首先不能让“玩跑路”的欠薪者一跑了之。部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老板习惯“玩跑路”、“玩失踪”,任凭等着结算工资的农民工急得跺脚。执法部门应该运用各种手段展开“追逃”,将欠薪者抓回然后绳之以法。事实上, 2013年元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问题是,相关规定往往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恶意欠薪者也多半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才是导致欠薪事件层出不穷的根源。

治标更需治本。无论是从节约成本还是社会影响考量,事后“讨薪”均不及“严惩欠薪”。“严惩欠薪”不仅能解决个案,更能对其他欠薪者起到警示作用。只有让拖欠农民工工资者付出“不划算”的代价,才会让其对法律保持足够的敬畏。□余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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