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
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基本案情:
谷某等10人为某港资饮品公司物流部员工。2015年10月,公司决定撤销物流部,于是到期终止了与谷某等10人的劳动关系。
单位强行通过转账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同时禁止他们进入办公区。因在职期间,部分职工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存在漏缴、加班工资未足额发放等情况,双方多次发生冲突后,职工于2015年9月15日到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中心指派安慧敏担任调解员,鲁晶晶担任记录员。
经多次电话沟通,用人单位同意调解。调解员于2015年9月28日、10月16日两次对双方进行 现场调解,通过向单位普法,与每位职工分时段、背靠背做工作,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0位职工获补偿24万元。
案件评析:
该案件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因为双方对当年“转厂”的情形各持一词,职工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前后两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同时证明工作内容无任何变更,双方之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可以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视为连续。
部分职工临近退休,他们认为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则认为双方属于终止劳动关系,不应受《劳动合同法》的限制,但同意按照职工的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更多关注的是该劳动争议的性质;而对于职工来讲,更多关注的是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所支付的补偿是否足够。针对这个特点,调解员在性质认定上尽量说服职工答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数额给付方面尽量说服用人单位满足职工的要求。经积极沟通做思想工作,最后,双方达成和解,10位职工获得24万元补偿,使这起劳动争议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