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
东城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15年9月26日入职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岗位是后厨厨师,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另有房补、车补700元。
2015年10月19日晚,因周某没把做菜用的猪大肠洗干净,老板说他败坏了公司的名声,周某不服,双方发生严重冲突,老板当场将他辞退。
因单位未给结账,周某申请维权,要求餐饮公司向自己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10月19日期间的工资、加班费、房补和车补。经双方同意,工会调解员李堃为这起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处理结果:
经工会调解,周某主张的工资、加班费、房补和车补等三项诉求全部得到支持,共获补偿5000余元。
案件评析:
本案的申请人周某从入职到离职不足一个月,按《劳动法》来说单位甚至不用跟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就是说,所有与工作相关的内容全都是口头约定,薪资、岗位、房补和车补等福利都是可以随着争议双方当事人情绪变化及矛盾激化程度而发生变化的。加之餐饮公司还没来得及为周某发放工资(未足月),如何确定劳动关系就成了非常难解决的问题。但如果劳动关系不能确定,周某的诉求便一项也不会得到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工会调解员首先对企业进行安抚引导,一方面树立调解机构的权威,使其不敢妄自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另一方面,及时告知案件调解结案后对企业的益处,使其更愿意朝着解决争议纠纷的思路上靠拢。
进行调解时,在员工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调解员先让企业陈述,接着把当事职工的薪资数额、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确定了下来,然后把法律中关于如何计算工作日及加班费的公式向企业和员工讲清楚,这样算出来的数额双方均无异议,最终使他们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