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荞荞:我是华者堂商贸公司人事部的负责人,最近在工作中遇到一起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特向贵报请教。
两年前,我公司招聘了一位客服人员肖英,入职时与她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6月,32岁的她怀孕了,随后回家休病假至今已有三个多月。她老公每周来送假条,都是两三家不同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病休理由是怀孕后血压高、先兆性流产等。
法律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是3个月,现在肖英医疗期已满,单位多次催她上班,但她总以身体不适合工作为由拒不到岗,所以公司决定将她辞退。我们给她打电话时,她说自己正处于怀孕期,用人单位不能辞退怀孕职工,否则就是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我们现在很纠结,请问:像肖英这种怀孕女工,请病假超过医疗期拒绝上班,单位能否将其辞退?
杨雪峰:你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贵公司可以以肖英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所以当你们与肖英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履行合法程序。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