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国:现实中,某些公权部门热衷于为单位犯罪人员求情,其原因无非在于,一方面单位碍于面子的考虑,不希望犯罪分子为单位抹黑,以便影响到单位的整体形象。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出具“求情公函”并不难,而且在出具之后,至于法院采纳与否,出具单位通常都不会承担责任。要想杜绝“求情公函”,最为关键的还是在于,要构建完善的追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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