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俊青: 我今年42岁,做过很多年电焊工,经验比较丰富。今年5月,我被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招聘为职工,并与我签订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入职第二天,公司就把我派到机械加工厂工作,岗位是电焊工。
今年8月31日,机械加工厂通知我回劳务派遣公司报到,说厂里的两个订单因对方未付款已取消,所以暂时没活儿,让我回公司,并表示以后有订单了还会再让我回去上班。回到劳务派遣公司后,领导说其他企业暂时没有需要电焊工的,让我回家等通知,有岗位了就联系我。
近日我才知道,回家等通知是没有工资的,劳务派遣公司称我的工资是由机械加工厂负责支付的,不干活当然就没有工资了。可劳务派遣公司与我签订的一年劳动合同期限还未满,我又不能另外去找工作,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应该得到基本生活费或者最低标准工资?这笔钱该由谁来支付?
胡芳:《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由此可以看出,首先劳动服务公司与您签订了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应当与您订立期限为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在您等通知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向您按月支付报酬,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72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