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亚涛:我是本市远郊区的一村民,前几年自己出资办了一个加工金属零件的小厂子。某公司张老板是我的一位客户,前段时间为他加工的两批活一直没结账,共欠我加工费8000元。经我再三催要,他将一辆零售价为1.3万元的全新电动四轮车给了我用来抵账。我当时不要,因为家里有汽车用不着这个,他执意要给,说拿回来给我父母开着玩,并说若不要也没钱还账,我只好收下了这辆电动车。
我家附近都是农村土路,开着四轮电动车出入很不方便,而且容易翻车,所以我就把这辆车以1.1万元的价格转卖了。张老板得知此消息后,表示他只欠我8000元加工费,应当把卖电动车所获得的3000元差价还给他。请问:张老板索要3000元差价合理吗?
武丽君:徐先生,您好,张老板的行为虽然表面上是一种以物抵债的行为,但其法律性质是双方就该辆四轮电动车达成的一种新的协议即车辆买卖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关于无效、可撤销合同等情形的,就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协议。
您和张老板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和胁迫等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同时也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所以该协议自始至终就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张老板无权向您索要差价。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