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御史制度集中反映了当时反腐惩贪措施的历史进程。监察御史分巡地方、风闻奏事、纠察百官。从春秋时期起御史的监督职能即逐渐强化。到两汉时期监察制度得以确立。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除京畿附近七郡外,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设置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十三部刺史皆隶属于中央最高检察机关御史府。
刺史的职权,以“六条”为准: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问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历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讬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以上六条规定了刺史的重点监察对象及监察重点。至此,国家地方监察制度已基本形成。
刺史的官位品级相当于低级县令,但秩卑权重,职权广泛。它是中央派遣的监察官,代表中央到地方进行监察,由中央任免。他可直接向皇帝面陈,具有独立行使监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