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功伟:2014年1月,经朋友介绍,我来到一家新开业的货场做维修工。截至去年10月,单位一直没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找老板谈这事,他说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一直没办下来,所以未缴社保费。请问:公司无照经营,无法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吗?
杨雪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由此来看,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赔偿。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