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松江:2014年4月,我入职到一家网络销售公司工作,单位在网上有一个店铺,专门销售一些时尚饰品,我的岗位是网店客服。我因家境困难,想多挣点钱养家,看公司网店销售火爆,就瞒着公司私下以个人名义在网上开了一个店铺。因为刚开张,我的网店生意不好,借与公司客户沟通之机,我把一些买家拉到自己的小店,以低价吸引他们下单,后被公司发现。领导说我盗取公司客户信息是违法行为,让我赔偿5万元损失,我说没钱赔他们就想告我,请问:单位能告我吗?
安慧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司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具体到您是否需要向公司赔偿损失、赔多少钱,要由法院审理后进行判决。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