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贵滨:我是北京市郊区的一位农民,从2006年2月1日起在一家电子公司工作。2010年7月31日,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终止了合同。今年我打印社保资料时才发现,2006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期间的各种社会保险,电子公司都没有为我缴纳。于是我找当时的领导,发现他已经不在公司工作了。我想告单位,让他们给我补缴或者补偿。可朋友说现在都2014年了,我早已经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请问:我现在才知道这事的,难道我只能认倒霉吗?
安慧敏:您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诉讼时效并非以当事人本人主观不知情构成中止、中断。
从您描述的情况来看,您并未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形,并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所以即使您现在申请仲裁,也会因已超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