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居:今年年初时的一天早晨7点多,我丈夫开着一辆重型大货车为建筑工地送材料。行驶到石景山区京原路鲁谷桥下,他驾车由南向东进行右转弯,这时骑自行车的吴女士也是同方向右拐,我丈夫说不知怎么的她就突然摔倒了,紧急刹车未躲开,结果大货车从她身上碾压过去。我丈夫赶紧与路人一起把她送到医院,但因抢救无效吴女士死亡。警察来到现场后经过检查,说是我丈夫开的那辆大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对此事故负全责。请问:汽车机件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有关系吗?
李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该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由此来看,无论大货车还是一般的机动车,上路前必须对其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这是驾驶员的法定义务,您丈夫因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上道路行驶,是发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所以要由您丈夫担全责。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