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新怀:两年多前,在一次招聘活动中,一金属加工厂招用了我,但让我与另一家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此后每月工资也由职介中心转到我工资卡里。
今年8月,金属加工厂通知我因经营困难被辞退。劳动合同未到期,两家单位都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多次协商未果,我就打算申请劳动仲裁。他们听说后,表示同意给补偿,让我不要申请仲裁。我答应了他们的要求,并与职介中心办理了离职手续,没想到现在两家单位反悔了,不愿意支付补偿款。
请问:我现在已办理了离职手续,还能申请仲裁要求他们支付经济补偿吗?
安慧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职工的问题,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支付补偿款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提起申请,主张相关经济补偿。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