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俊学: 2006年10月,我入职到北京一家科技中心做电工。我与另一个电工苏师傅,共同负责配电室值班及整个办公大厦的电话维修任务,工作时间为24小时一班,两人轮流值守。今年7月的一天早晨,在开会时我与部门主任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散会后主任向中心领导汇报了此事,当天下午1点,中心人事部口头通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让我立即去财务结清工资。我向单位表示劳动合同还未到期,让他们按法定程序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支付经济补偿,被对方拒绝,此后一直不让我进单位大门。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刘仁午:《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可先与单位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建议去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