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于2023年12月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与我订立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3月因我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将我调到客服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近日,公司口头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是否需要向我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依据该规定,若公司有证据证明您确实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在此情况下,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额外支付您一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据此,如果公司选择额外支付您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您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