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和汤先生离婚后,女儿晓雪跟随我共同生活,离婚协议书约定汤先生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元。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我就给女儿报名了写字、钢琴、绘画、跳舞、乒乓球等多个兴趣班,学费约2万元。由于我一人承担这笔费用很吃力,就电话通知前夫汤先生让其每年分摊女儿兴趣班费用的一半,结果被他一口拒绝。
请问:我若代替女儿就此起诉汤先生,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读者:张文瑾
张文瑾读者:
你要求汤先生分摊女儿上兴趣班的学费,其实质是让汤先生增加抚养费。承担孩子必要合理的开支、保证孩子基本生活和学习条件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离婚时双方约定的抚养费金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子女可以基于正当理由要求增加。但并非子女的一切花费都可以纳入到抚养费之中,一些锦上添花的开支,则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是否要承担还要看双方的经济能力和意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养费中的教育费广义上指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合理费用,不包括抚养子女一方在抚养子女期间支出的各类培训费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一般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基本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对于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各自补习班、兴趣班、课外班、夏令营、游学的费用,各种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因此,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想为孩子报补习班、兴趣班等,并要求另一方共同负担这方面花费的,则应当先行与另一方协商且征得其同意。否则,另一方可以拒绝承担。另外,在协商时,应注意留存另一方同意承担费用的证据。
本案中,你女儿上兴趣班的学费是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且你事先未与前夫汤先生协商好费用负担问题。因此,在汤先生拒绝分摊一半的情况下,你即使到法院打官司,也难以获得满意的结果。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