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任洁)市教委、市体育局近日发布《北京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明确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体育中考等挂钩,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
本标准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拟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以传授或提升体育技能、培养体育兴趣爱好、提高身体素质为目的,提供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设立体育项目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市场主体。
根据规定,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语,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批准,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进修”“专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
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线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自有或租赁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具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室内培训不得使用居民住宅作为培训场所。体育类校外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经营的,预收资金应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存管专用账户。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应全面使用教育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