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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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就深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若干措施征求意见
未足额交纳住宅专维资金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报讯 (记者 盛丽)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深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未足额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维资金”)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征求意见稿》规定,要加强商品专维资金的归集和续筹。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后,要督促购房人交纳专维资金,在办理房屋测绘备案时,住建部门要核定专维资金交纳情况,应交纳专维资金的房屋全部交纳完成后,予以办理测绘备案。尚未出售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待房屋出售时与购房人就已交纳的专维资金进行结算划转。市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核查专维资金是否足额交纳,未足额交纳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应通过在各区管理部、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设置窗口、增加线上交纳方式,拓展交款渠道,为购房人提供便捷服务。

同时,开展房改售房专维资金的补建续筹。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向专维资金应交未交的房改售房单位发出专维资金补建通知,售房单位作为补建主体,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商品住宅专维资金交纳范围和标准补建(可使用售房款补建,不足部分由各单位自筹)。售房单位改制合并的由承继单位补建,售房单位破产灭失的由其上级单位补建。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的由接收单位补建。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等政府部门要指导督促售后公房售房单位做好专维资金补建工作。

改革措施施行后,售房单位再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时,应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建立专维资金账户。业主卖房或抵押时,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足额交纳“大修金”的相关凭证。

《征求意见稿》提到,申请主体应为由业主大会授权的物业服务人、业委会(物管会)或其他相关主体。如上述单位或组织无法履职,由属地街道(乡镇)或者居(村)委会确定申请主体。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业主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可以紧急申请使用专维资金,无需业主共同决定。紧急情况的类型包括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电梯发生冲顶、蹾底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高层住宅供水主管道严重漏水;楼体单侧外墙饰面有脱落危险等情况。紧急情况经属地街乡镇确认后,可由申请人先行委托施工单位实施维修改造,再由区住建(房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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