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货款回收欠账、利润下降、运营成本增加等经营风险都是企业应该面对和承担的正常风险,企业不该把这些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生产经营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减轻自身利益损失,美其名曰“同甘共苦”,实则把部分经营风险在规章制度、协议约定中变相转嫁给劳动者。记者采访了解到,这种规章制度、协议约定到了法庭并不作数。(2月22日《工人日报》)
实践中,一些企业以“同甘共苦”的名义把货款回收欠账、市场需求下降导致利润下降、供应商违约导致停产、项目研发失败导致失去市场优势,以及政策变化导致运营成本增加等经营损失或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违背了企业经营伦理,逾越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责任边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不公平。尽管一些企业企图以规章制度、协议等方式对这种经营负面因素的转嫁进行保障,但显然,转嫁经营负面因素的外衣再“光鲜”,也难掩其内在的无效属性。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隶属性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平等的合伙关系或合作关系。企业有企业的责任,劳动者有劳动者的义务。企业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承担经营损失或风险在企业自负盈亏的主体责任范畴内。劳动者接受企业的管理,其工作行为都是职务行为,通常而言,劳动者正常履职的后果都应该由企业承担。只有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导致企业产生损失,企业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货款回收欠账、利润下降、运营成本增加等经营风险都是企业应该面对和承担的正常风险,企业不该把这些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实际上,法律也对这种转嫁持否定态度。《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劳动合同法》明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据此,不论企业向劳动者转嫁经营风险的“依据”是规章制度的“规定”,还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抑或是其他协议的“约定”,均违背了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等原则,在法律面前、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场景中也都站不住脚。
企业经营风险不该任意转嫁给劳动者来承担,这是基本的经营常识和法律常识。劳动者在遭遇企业的悖法无理要求时,不能逆来顺受,而是应该积极说“不”,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向工会组织求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等也应该依托事实和法律支持劳动者的合法诉求,为劳动者当好后盾。同时,相关部门应强化对企业经营行为、劳动管理行为以及规章制度、协议的法治体检,及时发现企业向劳动者转嫁经营风险等问题,再辅以必要的法律宣传,教育指导企业纠正问题,看清并守住经营责任的边界,规范经营管理行为。要引导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唐山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