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盛丽)近日,《北京市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发布,本市将推动各级各类文物建筑需尽可能向社会开放。
《导则》提到,由文物行政部门管理使用的各级各类文物建筑需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已向社会开放的要进一步阐释价值、挖掘潜力、提升服务,未向社会开放的需明确开放时限。现状作为办公、居住用途和闲置状态的国有文物建筑,可采取腾退方式实现全面开放或可在一定时间段、一定空间内开放。非国有文物建筑向社会开放、提供展览展示服务的,文物行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同时,文物建筑的开放利用应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坚持依法合规,坚持合理适度。文物建筑的利用必须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不得破坏文物、损害文物、影响文物赋存环境;必须控制在文物资源可承载的范围内,避免过度商业化。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合规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危害文物建筑安全的使用方式的腾退、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展示开放运营、文化传承发展等保护利用全过程。
《导则》还划定了不同类型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如,历史功能为宫殿、坛庙、府邸、园林、庙宇等,将作为博物馆、保管所、参观游览场所向社会开放。历史功能为学校、医院、图书馆、戏院、剧场等公共建筑,或行政、金融、商肆等近现代建筑,可延续其历史功能,采取划定开放区域、明确开放时段的方式向社会开放。历史功能为住宅的文物建筑,名人故居参照相关保护规范实施,其他居民院落可在文物腾退的基础上,作为公共文化场所、旅游休闲服务场所等向社会开放。
文物建筑使用主体应根据文物特点、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并公布开放措施和计划,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游客承载量、配套服务等内容。